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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,BJ市GA局首次明确表态,向朋友赠阅“艳照门”图片系违法。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,且数量在200张以上,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民警告诉记者,那些已经在隐私部位作出马赛克处理的照片,不属于淫秽照片。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,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
这个关于公民赠阅“艳照”违法的表态,从外表上是清晰的,然而却让人无法参考执行。且不论从法理上,如果传播艳照即违法,为什么是200张开始违法?为什么不是1张?为什么不是1000张?在理解这句话时,更有如下不明之处:
1.如果199张打一包,分多次发送,是否违法。
2.如果199张无码,其他的有码,打一包是否违法。
3.如果A把100张给B,B把100张给C,这样是否违法。
4.如果不是赠阅,出售是否违法。
5.如果发给GA局的朋友,超过200张是否违法。
6.如果给朋友发送番茄花园,错发成照片是否违法。
7. 如果防止违法而去打码,多大的码算合格。
8.如果文件被迅雷偷走给别人,算不算违法。
9.如果陈冠希传阅别人,算不算违法。如果张柏芝呢?如果陈冠希传给张柏芝呢?
很傻,很天真!
鉴定完~
by yaya — 2008年02月20日,星期三 @ 22:43
很NB的问题。
by 血饕餮 — 2008年02月20日,星期三 @ 23:09
nings太较真了吧
by stranger — 2008年02月20日,星期三 @ 23:29
最后一个很有可能
by ruosen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00:23
正想问呢… 谁有打包给我 0.1@live.com
by IN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00:39
今天,你犯法了吗?
by scavin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03:08
每个人都有学习照片的机会啊!
顺便问下ed2k怎么做种?
by 防暴流氓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08:55
强烈顶第九条,一国两制呀,叹息~~
by 小军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09:18
我觉得最可笑的是“那些已经在隐私部位作出马赛克处理的照片,不属于淫秽照片”,那是不是以后有码AV都可以在CCAV公开播放了?
by islet8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09:49
路过。
by maoz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12:07
强烈要求cctv放爱田友的AV,全部都有码的,你丫还可以再加码
by andy1860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12:11
开发个网站:加码网。专门给艳图加码。
by qiucool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15:41
你太有才了
by hao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17:51
公安局内部传送图片给鉴黄部门的数量早已超过200张,相信一次传送超过200张的也不在少数,这是否违法呢?
by IwfWcf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18:42
成人电影应该可以公开播放。
by Hong Xiaowan — 2008年02月21日,星期四 @ 19:13
[...] 关于200张马赛克的探讨 如果防止违法而去打码,多大的码算合格。如果文件被迅雷偷走给别人,算不算违法。如果陈冠希传阅别人,算不算违法。如果张柏芝呢?如果陈冠希传给张柏芝呢? (tags: hongkong) [...]
by links for 2008-02-21 « williamlong’s blog — 2008年02月22日,星期五 @ 06:17
[...] 关于200张马赛克的探讨 – Nings blog 那些已经在隐私部位作出马赛克处理的照片,不属于淫秽照片 [...]
by links for 2008-02-21 | 时光漫步 — 2008年02月22日,星期五 @ 06:21
记者:看过陈冠希的艳照么?
市民:一开始只看过一张。
记者:后来呢?
市民:后来听说警方说看艳照也是违法,让大家自首,我就去自首了。
记者:警方对你如何处理的?
市民:一个警察在电脑上调出四百多张艳照,逐一问我“你看的是这张么?”,“是这张么?”
记者:然后呢?
市民:然后我才发现我被骗了,我一开始看的那张根本就不是真的。
记者:最后警方怎么处理你的?
市民: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我看过,所以被释放了。
记者:通过这个事件你有何体会?
市民:感谢警方让我得到我想要看的,感谢党和政府……
by 不是俺 — 2008年02月22日,星期五 @ 17:56
路过。
by 南窗笔谈 — 2008年02月23日,星期六 @ 14:40
经过讨论决定:以上问题都不违法~
by 花果山寨 — 2008年02月23日,星期六 @ 23:47
昨天俺跟同学讨论的时候,突然想起一个安全的“通过网络打包传播”的办法:把400多张图片,通过ps或者windows画图拼成一个大图,不就不违法了么?无论图片又有多少根陈灌稀,终归只是一张图片,离200张的违法标准还差得很远……
by 不是俺 — 2008年02月24日,星期日 @ 13:53
[...] said 链接:http://nings.cn/2008/02/20/200photos.html [...]
by 关于200张马赛克的探讨 at 打鱼报 — 2008年02月26日,星期二 @ 01:05
我来认真得回答一下
1,肯定是犯罪行为,因为实质传播数量已经超过200;
2,按照警方标准,打上马赛克不算淫图,所以并不犯罪;
3,不犯罪。警方说的是“向朋友赠阅”,而非接受赠阅;
4,不止是犯罪,更是犯罪行为;
5,还是犯罪行为;
6,不属于犯罪行为,主观没有犯罪意图;
7,……不好说;
8,不犯罪,主观没有犯罪意图;
9,我国法律在香港没用管辖权。
以上仅仅是从法理上分析,实际上怎么执行是另一回事,至于nings提出的数量标准,我只能说,公安机关没用权利解释《刑法》,这个数目依据的是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其中“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” 。所以,200这个数字是有法律依据的。
另外再指出一点,违法与犯罪是有区别的,犯罪主要是指触犯《刑法》的行为。
by 时雨 — 2008年02月28日,星期四 @ 09:21
21楼的太强了
by 某瓜 — 2008年02月28日,星期四 @ 21:14
完了,昨天我违法了- -
by since1984 — 2008年03月2日,星期日 @ 14:57